經濟仲裁後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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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後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嗎?

一、經濟仲裁後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嗎?

是可以的,主要看經濟仲裁的履行期限是否達到。履行期限是仲裁裁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的期限,裁決應該註明;經濟仲裁程序不同於勞動仲裁程序,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無需再通過訴訟解決。但被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或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這會導致中止執行。

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二、經濟仲裁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繫,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經濟仲裁下達後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經濟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按照級別,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被稱為級別管轄。同一個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享有管轄權的,被稱為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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