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後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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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後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後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其申請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員法院提起申請,仲裁委員會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利,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於仲裁裁定,當事人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裁決生效後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您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強制執行。

1、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2、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在國內仲裁中,根據仲裁法規定,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執行。對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有錯誤的,不予執行,並通知原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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