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處罰根據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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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處罰根據什麼依據

一、交通事故處理處罰根據什麼依據

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包括《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我國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的規定中,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一)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二)間接損失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等。侵權賠償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事故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貶值車輛應由車損評估機構進行貶值評估,確定事故受損修復後的貶值程度進行評價。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處理交通事故問題,遭遇車禍之後可以主張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直接財產損失能夠進行修復的,應當率先修復,若無法修復可以折價賠償,間接財產損失可以按照實際的損失費用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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