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調解處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通過調解處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據有哪些?
通過調解處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據包括以下幾種: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五十六條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二、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有許多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交強險如何理賠的司法解釋》
6、《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般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並不需要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處理的,一般在事故發生時,就會完成賠償相關問題的協商。但是對於醉駕類型的交通事故,由於醉駕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故此發現他人醉駕且逃逸的,一般都需要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