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重慶XX公司香即XX公司上什字店 - 劉X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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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合川區。

宋XX與重慶XX公司香即XX公司上什字店,劉X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曾XX,重慶市合川區雲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重慶XX公司香即府分公司上什字店,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XX,組織機構代碼不詳。

負責人劉X,該分公司總經理。

被告劉X,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分公司總經理,住重慶市合川區。

被告合川區XX,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XX。

負責人秦XX。

被告秦XX,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南岸區芭蕉灣339號2單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代理人秦秀亮,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XX與被告重慶XX公司分公司上什字店、合川區XX、劉X、秦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原告宋X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宋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宋XX負擔。

審判員尹曉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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