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涉眾型經濟犯罪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仲裁涉眾型經濟犯罪包括什麼?

仲裁涉眾型經濟犯罪包括什麼?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涉及不特定羣體、被害者人數眾多的金融證券類、傳銷類、欺詐類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並非規範的罪名,而只是對某一類高發型經濟犯罪進行總括的法律術語。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上確立了一裁終局制,雖然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仲裁迅速、快捷解決勞動爭議的優勢。但是,在仲裁實踐中,由於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仲裁裁決難免出現錯誤和偏差,從而危急仲裁活動的權威性,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裁決的要求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員一人獨任審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仲裁裁決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獨任仲裁庭。在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應該且也只能根據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合議仲裁庭。在由合議仲裁庭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的作出則按下述原則進行:

①多數票原則。該原則要求合議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

②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是不可以進行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需要組成仲裁庭,可以由一個仲裁員擔任獨自審理,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裁決具有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書下達之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是不接受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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