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工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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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工作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工作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工作是需要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內容來作出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2、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2、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時間管轄權異議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

2、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形式

1、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亦應允許

3、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審查

1、提出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3、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

4、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

5、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關於管轄權方面的一些問題,雙方當事人有不同的意見,那麼對於對方當事人來説的話,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然後由具體的人民法院對其內容來進行一定的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裁定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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