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欺詐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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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欺詐定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欺詐定義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欺詐的定義: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而合同欺詐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那麼,怎麼判斷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是存在欺詐行為呢?

1 、如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資格,卻未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屬於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2、勞動者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但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卻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在此後亦無法勝任工作,勞動者可認定為欺詐行為,雙方所籤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

3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雖未向用人單位如實説明情況,但在履行合同期間能夠勝任工作,且並未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則勞動合同不宜確認無效。

二、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五項、第39條第五項以及第46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勞動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如果是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

大家可能會認為只有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才存在欺詐、威脅等。實質上,合同義務是雙方的,雙方都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合同無效後將會產生對有過錯方不利的後果。而在《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不管是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有義務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不得隱瞞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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