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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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法最新辭退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辭退員工的規定,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應參考《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被違法辭退申請仲裁需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事實上,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不是隻能辭退有過錯的職工,無過錯的職工不能勝任相關工作,經過培訓或者給當事人調崗之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法定醫療期滿以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也是可以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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