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怎麼處理員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工廠搬遷怎麼處理員工?

一、工廠搬遷怎麼處理員工?

1、工廠搬遷可以與員工協議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搬遷的原因

企業用工實踐中,公司搬遷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些是為了配合政府的污染治理“被動搬遷”,有些則是公司出於經營成本、經營戰略的考量“主動搬遷”,但無論是“主動搬遷”還是“被動搬遷”均屬於企業的自主權,無須徵得員工同意。雖然員工無法干預搬遷決定本身,但是決定一旦形成將會對所有員工的勞動關係產生重要的影響。考慮到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必要條件之一,用人單位搬遷後要求員工隨遷則涉及勞動者是否應當同意這一核心問題。由於搬遷所涉及的勞動者人數眾多,如果大批勞動者不想隨遷,而企業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則由此產生羣體性勞動關係的矛盾極為突出,通常企業在制定搬遷方案前應履行誠信溝通義務,妥善處理給員工造成的不便以最大限度預防羣體性糾紛。

二、工廠搬遷,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1、公司搬遷員工能不能得到賠償一般是因情況而定的。

公司搬遷員工屬於市內或近距離搬遷的,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不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搬遷員工應當服從安排到新地址上班,公司搬遷員工很難得到賠償。

2、公司搬遷員工搬遷到外地的,需要與搬遷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

公司搬遷須向全體職工徵求意見。一般對於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從實際履行情況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遷都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會綜合考慮搬遷的距離和地址。

工廠可能會遇到拆遷等而需要搬遷,搬遷後職員的工作地點會發生變化,故此有些職員可能會不願意再繼續在工廠任職。對於職員不願意跟着工廠一起搬遷的,工廠在與職員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可能需要向離職的職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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