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怎麼才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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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麼才能結案?

一、交通事故逃逸怎麼才能結案

1、交通事故逃逸不同的結案情形如下:

(1)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即結案;

(2)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3)調解未成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終結後結案。

2、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1)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二、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3、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羣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任何公民都不得在肇事之後逃逸,肇事者選擇逃逸的理由包括不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是行政以及刑事等的責任。但根據規定,若是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不採取相應的辦法處理交通事故就擅自逃離現場,可能會加重本應該會受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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