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樣才算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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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樣才算結案?

一、交通事故怎樣才算結案?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是一種事實的結論,並不等同於結案,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劃分雙方賠償責任的依據,在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後期還涉及賠償的調解,而且在交警的調解下和解不了的,還有可能需要到法院去起訴,當然,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還面臨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

交通事故結案主要有幾種:

1、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2、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3、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候一般就走民事訴訟的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後,圍繞主要的賠償問題,交警部門會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雙方簽署賠償協議書後,就可以到交警大隊辦理結案手續。如果調解不成,受害人還可以起訴,經過法院立案審理,下達判決書後,交通事故案件才可以結案。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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