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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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固定期限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員工辭退規定是勞動者存在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過錯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

現實生活當中,一旦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做出確定的規定,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勞動者不存在着違法或者説是嚴重犯公司制度的過錯行為的犯罪單位,是不能夠隨意的辭退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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