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指揮倒車被撞責任由誰劃分?
一、高速指揮倒車被撞責任由誰劃分?
1、高速指揮倒車被撞責任由交通管理部門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一般責任的劃分規定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當事人選擇採取報警的方式處理交通事故,那麼交通管理部門一般都會出警,然後需要完成認定交通事故的各方責任等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責任認定書之後,若是對認定的結果不服,那麼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