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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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説,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人的主要內容

法人種類分為三種。

第一,以行為能力為界分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與限制行為能力法人,傳統的法人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非法人團體和中國特有的“兩户”為限制行為能力法人。

第二,從責任範圍看,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有限責任,而限制行為能力法人是無限責任。

第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分營利與非營利法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法人也有營利與非營利之分,非法人團體屬於非營利,而“兩户”屬於營利。

第四,作為監督機制根據法人的性質不同可介入的機制不同,在這一點上,公益法人與公司法人形成嚴格與寬鬆的兩極對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優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絕對享受為原則,營利法人以基於政策部分享受為原則。

第六,作為準入機制,以準則主義為基本原則,以許可主義為特別原則。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規定或做授權規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別法規定。

關於將第三主體作為法人定位及其責任範圍等問題,除各款所論之外,還需一些補充説明。

第一,作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並列是因為,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兩者在其內部財產關係的構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關係,這一點同個人合夥沒有差異;其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合夥都規定“可以起字號”就意味着允許其作為獨立的法主體存在,而且這種規定無論是否出於立法者的主觀意識,但事實上它是符合和承認了中國傳統的合股制度對現實法律制度的要求。

第二,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理由:首先,民法典》規定了這兩户和個人合夥三者在外部關係上負有無限責任;其次,關於非法人團體在降低了傳統法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准入機制之後,如果仍然自我決定作為非法人團體存在,那麼,令其承擔區別於傳統(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加重責任也並不為過於苛刻,而且還可以起到促使團體儘可能作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

第三,通過登記公示各種法人的能力範圍以期保證與各類法人發生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安全,同時減輕政府的行政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公司主要就是總公司的一個附屬單位同,是沒有任何獨立性的,所有的一切事情都需要總公司來進行按排,所以,在分公司成立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所有的程序來進行,避免下面的人作出了一些不合法的事情,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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