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摩托車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摩托車危險駕駛罪最輕怎麼判?

摩托車危險駕駛罪可處拘役、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罰金,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個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裏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範疇,駕駛員在駕駛摩托車時不僅不能喝酒,而且需要遵守交通規則,未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可判定為危險駕駛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具體的量刑標準根據交通事故對受害者造成的傷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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