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假名仲裁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假名仲裁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仲裁經濟補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對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勞動者在受到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公平的待遇時,可以按照該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基數如何計算?
1、計算基數:
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規定有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計算年限: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矛盾和糾紛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辦理,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情況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具體的矛盾和糾紛來進行辦理。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該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算起。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即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此外,根據規定,對於因分立、合併、合資人、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