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後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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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試用期滿後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1、試用期滿後辭退員工,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用支付賠償金的,如果協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一個月,不足半年半個月的,違法解除合同才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簽訂七天無工資試用期是否合法

根於相關規定可以推出,要求員工簽訂七天無工資試用期屬於違法行為。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由此可見,儘管法律沒有具體的規範約定,但是根於相關勞動法可以推出,該做法是違法行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但是在試用期以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需要依法支付賠償金,但如果是合法辭退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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