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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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賠償嗎

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賠償嗎?

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公司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給補償。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如何舉證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滿3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約定1個月試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約定2個月試用期,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如果非在法定試用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

2、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和考核方案。對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舉證,首要的是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錄用條件是什麼,以及判斷是否錄用條件的依據,即考核方案。對此錄用條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向勞動者告知,否則事後以此為依據判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缺乏依據。

3、要有説服力的考核結果。除了有錄用條件和考核方案外,還需要根據考核方案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相關考核結果應當客觀公正,並且有相關事實和材料作為支撐,否則,對於考核結果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有對此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的話,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可能性極大。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往往會約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期間內,公司對員工進行考察,如認為其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不用賠償。如果員工在試用期能勝任工資被公司無故辭退的,可以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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