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律師費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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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律師費誰出?

一、長春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律師費誰出

1、律師費由委託人出,對方願意承擔的除外。

2、律師費實質上是律師服務費,而律師是為委託人服務的,因此,律師費應當由委託人出。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是這樣,律師費也應當由委託人出,而不能根據事故責任承擔。

3、當然,既然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那麼就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的,律師費也在協商的範圍內,如果對方願意承擔委託人的律師費,法律也不反對。

4、要注意,對方全責,只是對造成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受害人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律師費並不是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而是受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付出的律師服務費,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強行要求事故責任人承擔。

二、交通事故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律師費原則上都是會由委託方來支付,但如果與對方協商的除外,但對於交通起訴的訴訟費是可以要求敗訴方來進行承擔,所以,在請律師時就需要協商好,如果本人支付不了律師費,那麼也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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