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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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了,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民法典》。如果是車主同意出借的,由車主和借用人作為賠償主體,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車主所僱用的駕駛員未經車主同意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對發生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和車主所僱用的駕駛員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對於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故應由雙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且應以出租人為主,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具體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歸責原則、法律的特殊規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適用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論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闡述。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係

這裏所説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説,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如果是在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應該由車輛的車主和借用的人一起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包括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了該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在主觀上是故意做出該行為等要件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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