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調解上徵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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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調解上徵信嗎?

經濟仲裁調解上徵信嗎?

是有可能的,徵信問題不是在審理階段出現,是如果判決、調解後沒有履行義務,申請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才會出現。調解書屬於生效法律文書的其中一種,所以,如果不執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同樣會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影響信用問題。

通常情況下,調解書在出去之後是會上徵信的,在這個時候如果調解之後不執行的話,可以在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還是不執行就會上法院的徵信黑名單。

對仲裁結果的上訴,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地的中級法院提出,但須提供有關證據。即當事人認為本案仲裁中的仲裁員請求行賄、賄賂、偏袒、濫用法律等。如果屬實,法院將撤銷仲裁裁決。裁決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經濟仲裁當事人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1)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用。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時,按規定預交仲裁費。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按規定預交仲裁費。

(2)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提交: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材料。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15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如有反請求,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外文書證,應附有中文譯文。

(3)當事人有出庭的義務。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依法履行。

不執行經濟仲裁調解決定可能上徵信,申請經濟仲裁的當事人,負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這些費用要交給仲裁庭,由申請人墊付,由敗訴一方承擔,仲裁當事人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仲裁請求存在的可能性,還有出庭參與仲裁審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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