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書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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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仲裁書可以上訴嗎?

經濟糾紛仲裁書可以上訴嗎

經濟糾紛仲裁書不可以上訴,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但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經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請求撤銷經濟糾紛仲裁書需準備哪些訴訟材料?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4、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在我國,不管是經濟糾紛仲裁還是勞動仲裁,均實行一裁終局制,對經濟糾紛裁決書有爭議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是6個月之內,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之前已經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在當事人提出撤銷申請以後,會依法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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