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起訴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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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雙方的事故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當然在法院的選擇上也是有其要求的。其實對於發生之後的一個管轄地的問題我們再法律上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

車輛起訴管轄權

在機動車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的糾紛事件中,一旦起訴到了法院,那麼起訴人就要考慮下到底去哪個法院起訴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寫道,此類的糾紛按照性質是屬於侵權類型的糾紛案件,所以應該由侵權行為地(也就是事故發生的地方)或者被告的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這裏的被告就等於是肇事人的住的地方)。此外在《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估損害賠償的案件》的意見稿中也增加了一個管轄法院,簡單的説就是可以由第三方責任保險公司的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

我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類糾紛按照其性質應該屬於侵權類糾紛

所以應該由侵權行為的地方或者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其中所説的侵權行為包括了實施的地點,和侵權的結果發生的地方兩點。

另外,如果被告能夠證明自己的所在地或經常住的地方的賠償標準高於現在訴訟法院的標準,這裏標準的計算其中包括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可以按照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地方的賠償標準來計算。這裏我們舉個例子來簡單説明一下,比如某月某日,甲方開車肇事撞了乙方的車輛,雙方協商失敗,乙方為了圖方便最後選擇了在自己的城市提出訴訟,但是呢甲方認為乙方的賠償標準高出了自己城市的賠償標準線,那麼甲方可以要求法院賠償標準按照甲方自己居住的法院規定標準來提出請求。

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訴訟:

(1)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問題提起訴訟,需要提交公安機關的調解書、調解的終結書還有事故屬於任何一方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材料等。然後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2)肇事人不是在與道路上的車輛或者是因為行人的關係引起糾紛而起訴的,那麼人民法院也會受理。

(3)如果做出了臨時緊急使用了不是個人的交通工具或預付了傷者醫療費等的決定,當事人因為這類情況提起訴訟的話,法院是不受理的。

(4)如果説案情比較簡單,原因和發生的結果比較明顯,雙方當事人的爭執和情緒都比較穩定不大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固定採取簡單的流程,比如處罰調解類型來解決處理,無需人民法院來受理等等。

因此,如何去選擇管轄法院需要充分的考慮到雙方的便利和利益,從而使得受害方更快的能夠得到賠償。以上就是對車輛起訴管轄權怎麼確定的簡單的介紹,我們從文章中不難看出一般來説發生交通糾紛事故了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事故發生地的法院來進行管理的。但是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原告也就是受害方權衡利弊之後最後做出判斷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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