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起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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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起訴地?

雙方辦離婚手續的時候,圍繞財產分割發生摩擦的事情很多。實在無法解決的話,當事人可以到法院提交起訴書。在民事訴訟中,有管轄權這一説,如果當事人找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可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那麼,如何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起訴地?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如何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起訴地?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女方在離婚訴訟中特別保護措施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在民事訴訟法的調節範圍內,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起訴地有一定的原則,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在外地,當事人可以在自己這一邊的法院提交離婚訴訟書。這裏還要注意一個時效方面的問題,離婚訴訟的時效由之前的兩年變更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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