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怎麼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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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車禍怎麼申請調解

發生車禍怎麼申請調解

1、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説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2、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3、調解的方式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車禍當事人對調解不滿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車禍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訴訟,具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2、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鑑定、三期鑑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併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3、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4、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5、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並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6、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7、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發生車禍是不幸的事情,但是對於已經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也要積極尋求賠償,最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諮詢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在交通事故律師的幫助下參與調解和訴訟,通過有效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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