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麪包車載貨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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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麪包車載貨怎麼定義?

公民的麪包車載貨怎麼定義?

麪包車載貨經常被定義為客貨混裝屬於違章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速不得超過4米。超過標準的視為客貨混裝。

載貨汽車拉人同樣也有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速超過車廂攔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如果載客汽車違反上述規定載貨或者載貨汽車違反上述規定載人,則視為客貨混裝。

二、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麪包車載貨顯然是違反了我國相關運輸條例規定的,麪包車在出廠時的設計就是用於載人,其技術指標是不適用於載貨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交警部門發現公民的麪包車用於載貨的情況下,可以對駕駛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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