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貨車超載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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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貨車超載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貨車超載的規定有哪些?

超載是指交通運輸工具的實際裝載量超過核定的最大容許限度。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裝載能力。

1、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限載標準未達30%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記3分;

2、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限載標準30%以上不足100%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記6分;

3、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限載標準100%以上的,扣留機動車,卸載,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記6分。

超載車輛的危害:

超限超載運輸危害極大,因載重過大會嚴重破壞道路,增加道路維護費用,縮短道路使用壽命,車輛長期處於超負荷狀態,極易導致車輛的制動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現為輪胎變形爆胎,剎車失靈,轉向器輕飄抖動,鋼板彈簧折斷等等,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車輛超載嚴重污染大氣環境。超載車輛為了取得較大的牽引動力,常用低檔大油門行駛,發動機油料燃燒不充分,致使排放的廢氣超標,噪聲過大,大氣環境被嚴重污染。

二、《民法典》關於貨運合同的法律法規

第八百二十五條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民法典》規定貨車超載的規定、貨車貨運合同的法律條例都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貨車超載對司機和自己的危害極大,不止會對路面造成巨大磨損。對車速和車體平衡都有巨大影響。車速過快非常容易出現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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