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中報廢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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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程序中報廢車怎麼處理?

司法程序中報廢車怎麼處理?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複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户籍註銷登記。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註銷固定資產手續。

二、汽車報廢標準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報廢車輛的處理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交通事故中報廢的車輛一般應當在責任認定完成後進行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按照責任認定的結果對相關車輛進行合法的報廢,涉及到人員傷亡或者經濟財產損失的,還需要對相關的補償問題進行處理後再進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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