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的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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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的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是大部分的司機都會在生活中都會遇到的事故,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雙方之間大部分都是通過交警進行調解賠償。不過此時要注意了,不是所有情況下的交通事故都允許進行調解的。那麼什麼情況的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一起了解了解吧。

1、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5、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6、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7、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8、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9、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10、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11、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1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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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種做法的基本依據是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按該解釋之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當事人必須先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處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調解前置。這一做法,對於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優勢確實起到一定積極作用,然而隨着我國全面建立市場經濟,司法制度的不斷髮展和完善,這一規定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諸多問題,值得改進。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大致有上述小編提及到的12種,若有打算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的話,建議最好先了解相關的內容,否則的話就會耽誤起訴的時間,再想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時候,才發現原來案件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那麼這種情況下起訴到法院的,法院也是不會受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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