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調解不能解決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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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調解不能解決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有哪些

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

① 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②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③ 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④ 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⑤ 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⑥ 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調解制度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一直得到包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程序的廣泛適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交警調解不能解決所有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因為有一些交通事故是沒有辦法進行調解來解決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一)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能通過交警調解的交通事故就可以避免民事訴訟。但是有些問題是不能夠由交通民警進行調解的,對於這些情況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處理交通事故中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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