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問題 -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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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問題,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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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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