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交通事故善後 - 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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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交通事故善後,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時間限制

保險就是為交通事故善後,除了保險公司以外,還有誰該為交通事故善後?為提升交通事故處理的效率,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加了時間上的限制,那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時間限制?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進行解讀,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誰該為交通事故善後

(一)法律確立了醫院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確定保險公司有預付搶救費用的義務。該法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制度。規定肇事車輛雖然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但是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交通事故責任人僅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補充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時間限制

(一)對於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區別以下不同的情況:

1、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4、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如果您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則適用下面的處理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發生,瞭解如何處理很有必要。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如何進行理賠等,由於篇幅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展開。如果遇到本文中涉及到的問題可以向律師諮詢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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