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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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我們的生活中會發生很多種類不同的案件,試駕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這類案件就是發生在我們生活中的突發案件。我們在購買汽車時,會對汽車先做一個瞭解,但是卻發生了交通事故,我們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詳細的進行解答。

一、試駕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是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較為新型且數量呈現上升之勢的案件類型,試駕中除了發生單方事故外,還有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雙方事故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該條司法解釋,並未對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後責任應當如何承擔作出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試駕者與試駕車輛在空間上具有緊密的聯繫,雖然試駕者在試駕過程中對車輛具有事實上的管領,但是汽車銷售商對於試駕時間以及路線往往會有一定的限制,且汽車銷售商往往會指派相關工作人員作為陪駕人員。此時試駕車輛實際上仍歸於汽車銷售商佔有。換句話説,試駕過程中,試駕車輛的所有權仍歸汽車銷售商所有,試駕人只是暫時取得了該車輛的使用權。因此筆者認為,試駕時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屬於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具體而言,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試駕車輛一方責任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強制責任險限額範圍的部分,應當由試駕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汽車銷售商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例如未盡到基本保障性義務,則汽車銷售商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具體到個案當中,在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商均有過錯的情形下,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商應當如何劃分其責任份額呢?筆者認為,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商的共同責任確定為按份責任較為合理。至於分別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考慮過錯以及原因力與損害後果的關係綜合判斷。對此,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等另案予以處理。

經銷商在對車輛的強制險進行溝通予以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額。接下來就是試駕者,如果是經銷商指定的與消費者無關。如果是消費者個人造成的,還要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了解溝通後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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