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整容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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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整容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交通事故整容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整容費是一種後續的治療費,它並不與殘疾賠償金相沖突。實踐中對於一些例如取鋼板手術(內固定物)等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根據醫院的遺囑和相關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進行確定並支持。反之對於一些例如整容修復等手術不是必然發生、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況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報案辦理。辦理時 ,還應對這類相關的受害者進行救治,保護這類人員的人身安全。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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