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怎麼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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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怎麼結案

一、一般交通事故怎麼結案

第一是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坐在一起進行調解和協商,調解協商達成了雙方都很滿意的結果以後,交警部門製作《調解書》,並且分別的交送給雙方的當事人,當事人閲讀沒有異議以後,雙方可以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雙方在事故發生的當時或事後,坐在一起協商,達成相應的賠償協議,雙方同樣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成功的,當事人雙方對調解結果都不能夠滿意的情況下,應該填寫《調解終結書》,並且送交給當事人,並且同時告訴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請求。這時候也是最複雜且最傷和氣的,一般也就只能走民事訴訟的程序了。

二、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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