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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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躲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

躲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駕駛者在緊急狀態下避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的責任應該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避險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因車輛故障發生的交通事故誰負責

因車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應遵循下列規則:如果故障是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是在運行中發生,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車輛所有人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如果車輛有明顯故障因駕駛員沒有發現,或者因其未能及時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如果是構造、設計上的問題,駕駛人員無法發現或預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屬於機動車的產品質量問題,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或者向兩方當事人請求賠償。

應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承擔的“預付”、“墊付”責任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區分開來。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只是一種預付性質的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除了執行職務外,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在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時,它所承擔的只是“墊付”責任,也不是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往往把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僅應承擔的“預付”、“墊付”責任,而判決其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是不當的,也是違背立法精神的。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為前方出現了突發情況,駕駛人員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進而躲車避免造成嚴重損害結果,從而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此時對責任的認定,一般是由引起前一段險情的人來承擔,而雖然因為躲車行為造成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駕駛人員並不需要因此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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