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躲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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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的。但是題目中後面的電瓶車搭載兩個人是違法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電動車躲車發生事故誰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參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四)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部門會對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偵查,然後對案件進行下發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之中會明確確定雙方之間的責任關係。如果雙方之間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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