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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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的調查取證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法定職責,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和基礎,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事故處理工作的核心和關鍵,事故處理工作的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環環相扣,其實質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是收集交通事故證據和應用所得證據執法的具體體現,而調查取證正是貫穿於事故處理各個環節的核心工作,其結果將直接影響交通事故處理的質量和效率。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調查處理交通事故時,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2、作為事故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鑑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生活實例中,焦某如果認為交通部門指派的交警,可以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3、當事人有權看現場圖,對不當之處可以有權進行更正。現場圖是現場狀況的真實記錄,是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證據,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應該認真對照現場情況看現場圖,如有證據證明現場圖有錯誤,可以要求更正圖中的錯誤。當事人如果覺得現場圖無誤,可以簽字,這表明對現場圖進行了認可,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簽字認可。不要在在自己不認可現場圖的情況下隨便籤字,這樣對自己是十分不利的。生活實例中,焦某對現場圖有意見,完全可以不簽字,保留相關證據。

4、對檢驗、鑑定不服時,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鑑定或者自行委託、鑑定、評估。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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