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什麼時候去做傷殘鑑定?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着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後立即進行傷殘鑑定。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才去做傷殘鑑定,可能已經達不到傷殘級別。如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後再去做傷殘鑑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級別。
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內固定的受傷人員,在取完內固定後才能做傷殘鑑定。如當事人提前做鑑定的,傷殘鑑定一律無效。因此,傷者在做鑑定前,要諮詢律師的意見。
三、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如果出現受害者有傷殘的情形那麼是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的,但對於受害得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而且也要注意好各事項,不能存在有任何不合法的行為,保證提供的材料是真實有效的,這樣出來的結果才是最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