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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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攻略

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保護事故現場?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身份?如何確定治療終結和鑑定時機?可以索賠哪些費用?對普通人來説,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將面臨大大小小的各種問題。結合《民法典》的新規定,對交通事故索賠可能面對的主要問題作一番分析和梳理,以期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索賠攻略

一、事故現場保護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應當冷靜面對,有效保護現場:

1、不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並勸阻圍觀羣眾進入現場。對於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用塑料布、葦蓆等加以遮蓋。

2、及時報警,通知保險公司。

3、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4、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脱口進行保護。

5、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後,要持續開户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誌,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後果。

二、當事人身份的確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準確確定當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機身份和基本信息。2、肇事車車主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如果肇事司機和車主不是同一人時,應確定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機和車主的關係(如僱傭、租賃、借用、掛靠關係);如果該肇事車輛是被盜搶車輛,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弄清楚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是否在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是多少);如果車主是單位的,還應到工商機關查詢、調取、複印工商檔案。

發生事故後,受害人應到交警部門或工商機關查詢、調取、複印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準確確定被告,為保險理賠、協商調解、司法鑑定和訴訟做準備。

三、鑑定時機的確定

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鑑定時機為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

由於受害人遭受的損傷程度不一、身體素質不一,導致受害人恢復情況有好有壞、住院時間有長有短。

受害人申請傷殘鑑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術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對穩定或做完二次手術後申請傷殘鑑定。

四、鑑定材料的準備

由於受害人對司法鑑定工作流程不熟悉,往往由於鑑定材料不齊全、鑑定時機不成熟,而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

受害人申請傷殘鑑定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住院病歷(如: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等)及所有頭顱CT或磁共振檢查報告單(搶救當時第一張及最近複查的CT報告單),並複印一套病歷材料,以備法醫中心留存。

帶齊鑑定材料至關重要,這是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法醫中心一般在接受委託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傷殘鑑定意見書。

如果法醫中心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另行委託其他法醫中心,不需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必須充分重視傷殘鑑定的重要性,傷殘鑑定意見書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無論是協商解決、保險理賠還是訴諸法院,是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重要依據。

五、車損減值鑑定申請

車損減值,通常是指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經過維修和鑑定後,其安全性和舒適度存在一定的減損,在交易中可能貶值的損失。

車損減值屬於財產損失的一種,從目前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來看,車損減值不屬於理賠範圍。當事人提起車損減值索賠,應委託有鑑定資質的部門做車損減值鑑定。有爭議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主張車損減值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受損車輛的新舊程度。受損車輛應該是新車,而且,原則上應該從實際購買或使用到發生事故不滿一年;如果超過一年的,往往不被認為是新車。

2、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受損。如果受損車輛不是重要部位,如擋風玻璃、倒車鏡、車門等可以更換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換後,對受損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度沒有造成任何障礙的,不能主張車損減值。

3、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嚴重受損。即使受損車輛的重要部位受損,但是經過修復或者更換之後,受損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度沒有沒有因此受到影響,也不影響其進入二手車市場交易的,一般不認為有車損減值。

4、車損減值鑑定應由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價格鑑定結論書》,該鑑定機構的鑑定資質被當地法院所認可。

如果受損車輛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車輛受損一方可以申請車損減值鑑定。

六、索賠項目的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除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9項賠償項目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已經確定的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等9項賠償項目仍在交通事故賠償時發揮作用。

在交通事故賠償時,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全面列舉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相關法律依據,向法庭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也全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七、醫療費的確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衞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受害人在實際治療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名目的醫療費用,受害人必須妥善保管各種收費票據及費用清單,以免在調解或訴訟中因舉證不能,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未經醫院同意,不得擅自轉院或私自購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需轉院治療,應持有醫院的轉院證明。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毀損,需要做整容手術的,在立案時可以作為醫療費項目提起訴訟。很多受害人往往忽略了這一點,認為整容費屬於後續治療費或殘疾賠償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八、誤工費的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受害人定殘的,其誤工費可以主張到定殘之日前。但是,受害人要出具醫院的休假證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單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續誤工而實際扣發的工資證明(即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即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受害人應出示完税憑證;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低於3500元的,受害人則不用出示完税憑證。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害人的誤工費包括但不限於工資、“三補”(如飯補、車補和話補)、獎金和津貼。

九、護理費的確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受害人住院期間支出的護理費容易主張,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後是否需要護理?需要幾級護理?護理期限多長?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醫院在出院診斷或出院記錄上有明確的醫囑:需要專人護理和需要護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據此主張出院以後的護理費;否則,受害人主張出院以後的護理費則缺乏事實依據。

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後,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護理依賴程度鑑定,根據鑑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時間,主張出院以後的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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