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提車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交通事故扣車提車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後最長半個月可以去提車,如果是重大事故案件需要取證處理調查的最長時間為期2個月。

根據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在從現場調查處理交通安全事故之時的日期開始10天之內製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安全事故肇事逃逸的在抓獲肇事者和肇事者的交通安全事故肇事的車輛後10天內製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議定書。對於需要進行鑑定檢查的車輛,在鑑定檢查得定結論後的5天內製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書。

鑑定檢查得出結論後的5天內,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給予通知當事人來領取扣留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肇事車輛以及行駛證和扣留的物品。對於那些肇事逃逸沒有抓獲的無主肇事車輛或者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通知後30天后沒有前來領取的肇事車輛,經過公告後3個月還沒有進來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會對扣留的肇事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書最長10天,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後5天可以領取車輛,故一般半個月後可以前往領取車輛。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特殊情況:

根據法規第29條規定:交通安全事故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的需求,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與交通安全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車輛,並且會開具1式2份的扣留物品的清單。1份交給肇事車輛及物品的所有人,另一份作為附卷,並且扣留的車輛及物品保管妥善。

扣留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如果肇事案件複雜且重大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交通安全事故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時間1個月。故重大的交通安全事故後需要2個月才能領取扣留的肇事車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