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則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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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則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經過交警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進行溝通後完全可以不用走正規的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涉及到人和車的嚴重傷亡的話,那麼可能就涉及到相關責任的認定和賠償問題,那麼,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則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2]

第四章 自行協商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2]

第六章 調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十九條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開展深度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並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屍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核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

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對在現場發現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 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並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三十七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衞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

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於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於十輛的照片。

對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徵的,不受數量的限制。

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屍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第三節 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並組織專門力量辦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查緝預案,佈置警力堵截,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第四十四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後,應當按原範圍撤銷協查通報,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撤銷布控。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及時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的有關情況。

第四節 檢驗、鑑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二條屍體檢驗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為了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死者家屬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解剖屍體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五十三條 屍體檢驗報告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於沒有家屬、家屬不明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身份不明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因宗教習俗等原因對屍體處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緊急處理。

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鑑定機構。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則。一旦走入相關的司法程序,那麼相應的肇事者就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在平時開車駕駛的時候一定要避免酒駕、醉駕和疲勞駕駛的情況發生,一面造成不可挽回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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