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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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一般是由公安交警部門來處理的,那麼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具體是怎麼進行的呢?關於公安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公安交通部門接到您的報警後會馬上出警,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進入事故處理程序。

(一)事故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登記備查,記錄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繫電話、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人員傷亡等簡要情況。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二)事故管轄: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域或者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三)事故調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後應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進行事故調查,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調查清楚。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

(四)事故檢驗鑑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鑑定並告之公安交通部門。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主要就是為了儘快的疏散交通,保持道路的順暢使用,同時也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事故的責任劃分。關於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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