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費法律上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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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費法律上支持嗎

一、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費法律上支持嗎

支持因為損害賠償着重於損害的填補,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為回覆原狀。當車輛被撞經過修理後,汽車市場上對於有過事故之汽車,估價必較原無事故者為低,這是市場規則,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為一般人對於有過事故的汽車肯定會懷疑其性能和安全性),賠償權利人所受之損害並未完全獲得賠償,此差額就是車輛貶值費。國外把此差額稱之為“商業價值差額”,賠償權利人就商業價值差額是否有權請求填補,法德判例上有兩種不同見解。法國判例大致認為賠償權利人就商業價值差額並非悉可請求賠償,其賠償義以賠償權利人出賣汽車時為限。如其保有汽車自用而不出賣,則該差額不得請求賠償。德國判例認為賠償權利認得請求賠償商業價值差額,縱其並不出賣汽車者亦同,其作法簡單而合理。因此,車輛貶值費應當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餘額,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税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説: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是賠償具體實際的損失金額,比如説車子壞了會賠償車子的維修費用和保養費用,人受傷了,會賠償人的醫療費用和護理費還有因為受傷無法進行勞動而間接損失的誤工費。最終的賠償還是依據實際花銷的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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