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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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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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
在事故發生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但是當事人在交警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簽字生效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當事人有兩種方式可以使用,一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二是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這都可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