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 - 受害方應該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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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應該做哪些事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應該做哪些事?

1)新交法規定: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處理機關(除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外),賠償的問題交由法院解決。所以受害人應當及時通過起訴來保證賠償權利的實現,通過訴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2)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還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相關的證據,注意及時申請相關檢驗,鑑證等。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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