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拖車的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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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動車拖車的費用由誰承擔?

電動車拖車的費用由誰承擔?

如果屬於行政執法範圍內,拖車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按照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託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後,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於法無據。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7)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8)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9)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11)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電動車因為其騎行出行比較便利,在 我國的城市道路中是非常常見的,所以涉及到電動車違法使用等情況的,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進行處理,拖車的相關認定和情況應當告知車主,對違規造成的處罰的情況來應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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