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索賠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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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索賠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人傷索賠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交通事故糾紛就是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通俗點講,一般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計算時間可以以傷情穩定,治療終結為起算點,打個比方:事故時間是2008年5月6日,傷者造成骨折,打了鋼板,到2009年10月份再次動手術取出鋼板,此後一直門診複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門診不復查了,治療結束,這種情況下,起算時間應該從2009年12月份開始計算,就是説本案只要在2010年12月份之前處理都不算超訴訟時效

3、如果受傷的人做了司法鑑定的,一般以司法鑑定結果出具時間算第一天開始計算。

4、實際訴訟過程中,因法院維護受傷人的實際利益,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因此有些案件及時超過了訴訟時效,也不會説不予受理,説白了,在交通事故處理中,訴訟時效問題形同虛設,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力

每個案件都有訴訟時效,訴訟的時效是根據案情決定的,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不服氣的,可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復議,當然了複議也是有時間期限,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人民法院同樣不進行受理,不知道時間期限的,可以打法院電話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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