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事故發生後,交警將進行相應處理。這通常需要行政處罰。當然,對於這一行政處罰決定,如果輸入的結果不滿意,可以要求複核,複核是有相關時限的,所以很多人想知道。交通意外檢討的時限為何?

交通事故複核的時限: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下列內容,作出複議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平;

1、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原則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場聽取意見。審查期間,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2、交通事故鑑定和評審的對象是一個交通事故的書面確認,驗證正確性的交通事故鑑定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説,事實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相關各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筆試是考核和驗證的主要方式。上級公安機關不僅重視下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而且重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審查後作出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確定,維持原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論。

3、交通事故認定與審查是交通事故認定製度建立後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制度。一項重大改革是取消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製度,確定交通事故書面認定為證據。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可以在審查起訴時進行審查,法院可以在庭審時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範圍。

4、在實施的四年中,交通事故書面確認書的審查不盡人意,當事人提出投訴,客觀上影響了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其中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制度的不自由。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交通事故案件不經過訴訟程序,沒有審查制度的書面確認交通事故,和當事人沒有補救的懷疑鑑定交通事故,導致使用的書面確認有缺陷的交通事故行政程序作為證據,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由於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明顯薄弱。由於交通行業的特殊性,法官、檢察官對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大量專業技術知識不夠,難以保證考試的質量。在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認定直接適用而不審查或根本不審查,導致審查機制的虛擬存在。

熱門標籤